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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老牌自贸区释放第三波改革红利 新设自贸区紧锣密鼓两步走

2016-11-11 航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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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将12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事项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同时将“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等7项改革事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10月10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这是第三批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通知》明确,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19项。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新一批改革事项12项,投资管理领域包括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等7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以及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7项,包括“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委内加工监管等。


自贸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范围复制推广


  《通知》称,2015年4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4省市和有关部门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一批改革创新成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根据《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包括“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投资管理领域改革事项。


  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


  业内指出,自贸试验区经验在更广的范围内复制推广,无疑将释放更多改革红利。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自贸区肩负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自贸区经验的复制推广有利于发挥自贸区的溢出效应,会对全国进一步开放、创新起到助推和引领作用。


  在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院长赵晓雷看来,制度复制推广不是简单的异地移植和套用,而是适应性调整的再创新,以制度创新的复制推广牵动全面深化改革。


新设自贸区两步走,加紧成立步伐


  11月11日,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7个新设自贸区的成立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主要分两个阶段,一是确立自贸区范围,二是制定整体方案。


  确定7个新设自贸区的区域范围。7省市要选择出开放基础比较好、区域优势比较强、监管条件比较成熟,既能够扩大开放,又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区域。这些区域确定好以后,将尽快报请批准。


  制定各自贸区整体方案。根据这新设立的7个自贸区所在省市具有的独特优势和自身诉求,专项制定每一个自贸区的整体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更广泛的领域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这项工作也在进行中。整体来看,7个自贸区设立工作进展非常顺利。


  王受文强调,自贸区不是政策的洼地,而是改革开放的高地,它的目的就是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以后向全国推广,为全国的改革开放服务。因此,7个新设自贸区将首先承接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区的成熟经验,同时也将根据各自定位和特色承担制度创新试验任务。


本文根据新华网、和讯网新闻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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